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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企业股权激励的另一条路
时间:2017/10/17 浏览次数:733
 

      股权激励如何落实到激励对象层面,如何保证企业及激励对象双方的利益,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持股形式。

代持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。代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,但由于被代持人不是显名股东,显名股东对股权进行处分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,也就是说,被代持的股权被处理后只能追偿显名股东的责任,股权是要不回来的。因此代持激励效果较弱,对激励对象的保障性较低。

工商注册实际登记的股权,因有公示,是员工较为信任的一种形式。然而激励对象人数众多,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人事的各种变动,因变动引起的公司股东结构变更较为频繁,不利于后续资本运作。

因此以上两种方式不是股权激励的首选。

进入资本市场,从非公众公司变为公众公司,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。因此以终为始,重视国家政策层面对企业的股权要求,是企业做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。

政策要求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,股东结构不可过于复杂,且股东相对稳定;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。

在充分考虑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并结合企业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,选择持股平台作为持股形式较为合适。此处持股平台指有限合伙。合伙企业有两类结构,一是有限合伙人(LP, Limited Partner),即真正的投资者,但不负责具体经营;二是普通合伙人(GP, General Partner)有权管理、决定合伙事务,负责带领团队运营,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。通常激励对象作为LP,公司另择人选作为GP,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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